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宗教團體法初審 宗教團體從事公益可免稅

中廣新聞網

時間: 2009/04/06
撰稿‧編輯:呂欣憓 新聞引據:採訪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團體所屬的教堂、道場和寺廟,只要能提出證明,就能在符合水土保持相關法令的前提下合法承購。此外,草案也明訂,宗教從事公益活動可享有免稅的優惠;宗教團體設置滿10年以上的納骨、火化設施,也可視為宗教建築物的一部份,取得繼續使用的合法依據。

  憲法明訂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何謂宗教團體,一直沒有定論;如果立法規範,又會招來干預宗教信仰自由的質疑。但是近年來,台灣宗教蓬勃發展,會有土地購置、轉讓以及稅賦等問題,行政院和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等人因此分別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並在今天(6日)的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明訂宗教團體包括寺院、公廟、教會、宗教社會團體與宗教基金會。

  黃昭順表示,包括在山區的教堂、道場、寺廟,只要能提出證明,就能在符合水土保持相關法令的前提下合法承購。黃昭順說:『(原音)包括在山區的天主教、基督教,甚至佛教、道教。事實上多年來,從日據時代到現在,他們就在山區,只要取得一定程度的證據,他們可以把那些土地做承購的手續,讓它合法化。』

  草案也明訂,宗教確實從事公益活動的部份可以享有免稅的優惠,黃昭順說:『(原音)從事公益活動的部份,我們很明確規範,他們這部份是免稅的。』

  根據草案的規定,宗教法人除了銷售貨物、勞務等收入外,可以依所得稅法規定,不需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接受捐贈的所得和孳息,可依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個人或營利事業的捐贈,也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由於宗教團體較難事先編訂預算,因此草案也規定,宗教團體可在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將決算或收支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草案也規定,宗教團體設置滿10年以上的納骨、火化設施,可以視為宗教建築物的一部份,讓這些設施取得繼續使用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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