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勵馨:遺棄罪應增列排除條款

2009-06-25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家暴及性侵兒長大後,反遭到當年加害他們的父母控告遺棄罪,勵馨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認為,遺棄罪應增列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受害者的排除條款。法界人士認為,我國刑法有關遺棄罪規定的構成要件已經很嚴格,是否增列排除條款,事關我國的傳統道德觀,值得進一步討論。

 法律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但對於遭到家暴或近親性侵者,能不能透過修法設立排除條款,來免除這些被害的倖存者的扶養義務?

 法界人士認為,這個問題,和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民法限定繼承部分修法後,全面改採繼承人限定責任,「父債不再子償」一樣,需要更多的討論來建立共識。

 法界人士指出,遺棄罪的構成要件規定相當嚴格,基本上,必須被遺棄之人無能力生存,或無自救力之人;若是父母四肢健全,還能以撿破爛勉強糊口,要指控子女遺棄不奉養,基本上是無法成立的。

 若是學法國,在民法中規定,父母子女間所生的扶養義務,應為互惠對等,或是學德國增列扶養義務人的排除條款,法界人士認為,因為國情不同,這些都需要社會公開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修法增列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受害者的排除條款,原本「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觀念會被打破,傳統孝道觀念可能會更淡薄,現有傳統倫理價值觀也會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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