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向死人追債?拋棄繼承劃下句點

自由時報2009/3/23〔記者范姜群閔/台北報導〕國內目前雖然沒有專門向往生者親屬討債的催收公司,但在銀行的催收部門內,對往生債務人的後續債務追討,還是有一套「標準流程」。

催收人員 儘量不告知

銀行催收部門主管表示,一般來說,催收部門如遇到債務人已往生的情況,除了請家屬提出死亡證明以外,也會主動詢問家屬是否願意「代償」債務,因為一旦家屬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銀行是不得向往生者家屬進行追討動作。因此,銀行會要求催收人員不可主動提及所謂的「拋棄繼承」,如家屬未在三個月內主動提出聲請,在繼承人自然繼承遺產後,銀行就具有合法向繼承人追討債務的權利。

往生三個月內須提出

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的順序分別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孫女、曾孫、曾孫女)、父母(不含繼父母)、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銀行催收部門主管指出,由於現行法令規定,「拋棄繼承」必須由繼承人主動提出聲請,如未提出聲請,則繼承人將自然繼承往生債務人的財產及債務。

但積欠龐大債務的債務人普遍缺乏法律知識,其家人也大多不知可以採取「拋棄繼承」的方式,因此,銀行為確保自身權益,在實務上會避免主動提及「拋棄繼承」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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