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政院修法 大陸、外國籍勞工、配偶納入「受害保護對象」

(2009/03/12 12:03)

外籍配偶的身心健康亟需探討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2)日上午通過法務部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保護對象由犯罪行為受重傷的被害人或死者的遺屬,擴大到性侵害、家庭暴力、兒少犯罪、人口販運及大陸與外國籍勞工、配偶等案件的被害人,同時提高補償金額,最高可達210萬元。

法務部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包括:將性侵害的被害人納為本法保護對象,得申請被害補償金;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是指刑法違反其意願而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的妨害性自主罪被害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違反兒童及少年意願的性交易犯罪被害人。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也將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放寬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的申請人資格,除被害人得親自申請外,並得委任代理人或由最近親屬或相關機關、團體代為申請。

此外,本次修法也將增加最高金額4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因犯罪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被害人均可申請本項補償。

另外,修正草案中明定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被害人、兒童或少年及大陸、香港、澳門或外國籍的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被害人也是保護措施協助對象,但其他法律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的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本於人道,被害人為大陸、香港、澳門或外國籍的配偶或勞工時,免受平等互惠原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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