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4.0%女性 職場上遭歧視或不平等待遇

【記者郭泰淵台北報導】近年來隨著教育程度的提升與服務業的發展,我國女性的勞動力參與率呈現逐年遞增,由91年的46.6%增加到97年的49.7%,較日本之48.4%略高,接近韓國的50.2%,相較於美國的59.5%為低,我國女性在就業市場的發展仍有相當的成長空間


為了使就業女性在工作上獲得充分伸展的空間及降低就業的障礙,政府積極推動創造性別平等的工作環境,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措施來保障女性的工作權。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實施成效及女性受僱者在工作職場上是否受到不平等待遇,勞委會於去(97)年11、12月間以「事業單位」及「女性受僱者」為調查對象,分別辦理「女性僱用管理調查」與「婦女就業概況調查」二項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各3,179份及3,151人。

以下謹摘述二項調查之重要結果:

一、女性僱用管理 (事業單位面)
事業單位在性騷擾防治、性別歧視禁止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實施比率,均較91年提升。
綜觀本次調查結果,事業單位在性騷擾防治、性別歧視禁止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實施比率,相較於9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剛實施時,均有明顯提升。
(一)在性騷擾防治方面,員工規模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七成六訂定「性騒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91年只有35.5%。
(二)在性別歧視禁止方面,事業單位對受僱者之工作分配、薪資給付標準、調薪幅度、考核、陞遷、訓練及進修、資遣員工、員工福利有性別考量之比率,均略為下降。
(三)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事業單位有提供「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各項假別比率,均較91年提升。
顯見近幾年來我國工作職場環境對女性受僱者已愈來愈友善。
(詳見表2、3)
六成事業單位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另四成沒有提供的事業單位中,近六成的事業單位當員工要申請時會同意。
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六成的事業單位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另四成沒有提供的事業單位中,當有員工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近六成的事業單位會同意。(詳見表4)
事業單位在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65.9%的單位以「不遞補替代人員,直接調整同一部門人員因應」。
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的事業單位,當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人力因應方法,以「不遞補替代人員,直接調整同一部門人員因應」居多,占65.9%,其次是「調用其他部門人員」之30.0%、「僱用約僱人員」17.9%、「僱用派遣或兼職人員」14.5%及「進用正職之新進人員」12.1%。顯示事業單位在面臨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多以如何節省人事費用支出為考量的方式作為因應。

二、婦女就業概況 (勞工面)
在求職及調薪方面,女性因性別遭遇不平等待遇較去年改善。
女性受僱者於97年間在工作職場因性別遭受不平等待遇,以「調薪」、「陞遷」及「工作配置」遭到不平等待遇較高,分別占3.4%、3.2%及2.9%,其次為「考績、考核」占2.3%。若與96年比較,女性受僱者遭受不平等待遇之比率大致呈下降趨勢,其中以「求職」下降2.6個百分點最多,其次為「調薪」下降2.2個百分點。
▲4.0%女性受僱者在職場上因結婚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待遇。
有96.0%女性受僱者沒有在職場中因結婚而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待遇,4.0%的女性受僱者曾經有此經驗,較96年下降1.6個百分點。主要之不平等待遇為「應徵工作困難」占0.8%、「要求加班」占0.7%、「言語歧視」占0.7%。2009/03/06

表1、勞動力人口
年別 勞動力(千人) 就業者(千人) 勞動力參與率(%)
兩性 男性 女性 兩性 男性 女性 兩性 男性 女性
91年平均 9,969 5,896 4,074 9,454 5,547 3,907 57.34 68.22 46.59
92年平均 10,076 5,904 4,172 9,573 5,579 3,994 57.34 67.69 47.14
93年平均 10,240 5,968 4,272 9,786 5,680 4,106 57.66 67.78 47.71
94年平均 10,371 6,012 4,359 9,942 5,753 4,190 57.78 67.62 48.12
95年平均 10,522 6,056 4,467 10,111 5,810 4,301 57.92 67.35 48.68
96年平均 10,713 6,116 4,597 10,294 5,868 4,426 58.25 67.24 49.44
97年平均 10,853 6,173 4,680 10,403 5,902 4,501 58.28 67.09 49.67
較91年增減
百分比/點 8.87 4.70 14.87 10.04 6.40 15.20 0.94 -1.13 3.08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

表2、事業單位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規定之實施情形
單位:%
項目別 91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7年較
91年增減百分點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員工規模30人以上) 35.5 55.0 56.7 65.2 68.0 76.0 40.5
生理假 (1) 17.3 27.5 27.2 31.8 38.4 43.6 26.3
產假 (2) 78.1 83.5 95.1 96.6 95.7 96.2 18.1
流產假 (1) 41.6 39.5 49.5 43.4 46.8 49.4 7.8
陪產假 29.0 42.8 48.1 45.6 46.6 55.7 26.7
家庭照顧假(員工規模5人以上) - - - - - 37.4 -
(員工規模30人以上) 34.0 35.4 34.6 41.1 43.1 56.8 22.8
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員工規模30人以上) 23.0 28.9 27.4 33.5 30.8 39.5 16.5
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員工規模250人以上) 36.3 38.1 38.1 41.7 41.6 52.6 16.3
設置「哺乳室」(非性平法規定措施) 2.4 2.8 6.6 5.6 6.4 10.4 8.0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僱用管理調查」。
說明:(1) 95年起資料排除「無女性員工」之樣本。
(2) 94年起資料排除「無女性員工」、「女性皆未婚」及「員工年齡層偏高,不再生產者」之樣本。


表3、事業單位對受僱者之工作分配、薪資給付標準、調薪幅度、考核、陞遷、訓練及進修、資遣員工、員工福利有性別考量之比率
單位:%
項目別 95年 96年 97年
工作分配 - 40.3 39.9
薪資給付標準 16.1 18.4 13.3
調薪幅度 - 8.5 5.6
員工考核 3.1 4.8 2.2
員工陞遷 5.5 5.3 3.4
訓練及進修 4.5 4.8 3.1
資遣員工 2.2 2.3 1.4
員工福利 - 3.1 2.1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僱用管理調查」。

表4、事業單位提供「育嬰留職停薪」之情形
單位:%
項目別 總計 有提供 沒有提供
會同意
員工申請 不會同意員工申請
91年 100.0 38.9 61.1 - -
93年 100.0 56.7 43.3 - -
94年 100.0 54.2 45.8 - -
95年 100.0 50.1 49.9 30.7 19.3
96年 100.0 52.6 47.4 28.9 18.4
97年 100.0 60.0 40.0 24.1 15.9
較96年增減百分點 - 7.4 -7.4 - -
員工規模
30~249人 100.0 57.2 42.8 25.4 17.4
250人以上 100.0 86.9 13.1 11.8 1.3
資料來源:本會「女性僱用管理調查」。
說明:以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進行統計。


表5、女性受僱者因性別在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之情形
單位:%
年別 求職 工作
配置 調薪 考績、
考核 陞遷 訓練、
進修 資遣、
離職或
解僱 員工福利措施
93年 4.5 6.0 9.5 6.3 8.2 3.7 - 4.8
94年 - 8.7 9.3 3.5 6.0 2.1 - 1.8
95年 3.0 6.2 9.0 2.4 5.3 1.1 3.1 3.8
96年 4.4 2.8 5.6 2.0 3.9 1.1 2.0 2.0
97年 1.8 2.9 3.4 2.3 3.2 1.6 1.4 1.8
較96年增減百分點 -2.6 0.1 -2.2 0.3 -0.7 0.5 -0.6 -0.2
資料來源:本會「婦女就業概況調查」。

表6、女性受僱者曾因結婚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待遇之情形
單位:%
項目別 總計 有受到歧視或
不平等待遇 沒有受到歧視
或不平等待遇

95年 100.0 4.0 95.7
96年 100.0 5.6 94.5
97年 100.0 4.0 96.0
較96年增減百分點 - -1.6 1.5
資料來源:本會「婦女就業概況調查」。

新聞稿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