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2.15 02:35 am
勞工因職災受傷病就醫,就算沒有依公司規定完成請假,最高法院認為公司仍不能以曠職理由解雇;最高法院並作成判決,除解雇無效外,公司應給付勞工「被解雇期間」的薪資。
提起訴訟的南隆鋼鐵公司堆高機操作員江明龍,不但因此可以回公司上班,也可拿到公司未發給他的九個月薪水共廿五萬六千五百元及利息。
江明龍從九十四年三月起到高雄的南隆鋼鐵公司當堆高機操作員,前年三月十五日,他在公司維修車輛,從推高機上摔落地面,因椎間盤凸出等傷害無法工作而請假。
江明龍說,同年三月廿六日他回公司上班,因仍疼痛難當,即請同事代為續假,但公司卻於同月廿九日以他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為由,將他解雇,他只好訴訟爭權益。最高法院認為,勞工因職災傷病接受醫療期間,不論有無請假,公司都不能終止勞動契約。
【2009/02/15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737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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