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二次公播除罪 僅能民事求償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8.05 04:27 am



智慧財產局提出修法,將二次公播利用著作行為除罪化,昨天召開公聽會。由於影響層面廣大,諸多公會代表、權利人團體都踴躍出席。
記者何蕙安/攝影
對於營業場所動輒因為授權問題被告,智慧財產局做出重大決定,將二次公播利用人使用著作行為「除罪化」,未來營業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如果沒有事先取得授權,權利人只能民事求償,不能再動用刑責。

本次修法層面影響廣大,包括全國小吃店、旅館、醫院、大賣場、美容院等有播放音樂需求的營業場所,再也不用擔心動輒被告,是一大福音。

值得注意的是,智慧局修法排除的是個別權利人的刑事訴追權利,但不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智慧局局長王美花解釋,因為集管團體管理條例中已經約束集管團體要訂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個別權利人的問題才回歸著作權法處理。

智慧局昨(4)日針對著作權法第37條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與會的業者代表都直呼「感謝智慧局」,但也有個別唱片公司抗議不公,擔心一旦除罪化,會再也討不到權利金,形同等死,「乾脆也把我們除掉好了。」

智慧局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解釋,二次公播就是營業場所將廣播、電視節目透喇叭等設備播送到座位或房間,屬於「公開播送的二次利用行為」,理應要取得授權;但實務上,店家很難事先控制電視、廣播播送的著作,再加上播放量大,難以一一取得授權,因此常遭權利團體提告,飽受恐懼。

針對市場混亂的情況,智慧局原本希望透過新增「著作權集中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的規定來解決,但各界認為無法解決問題且會破壞市場機制,智慧局因此在三個月前冒出「二次公播利用行為除罪化」的想法,最後終於實現。

張玉英強調,參考歐盟、大陸、香港、瑞士等國家的規定,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民事救濟應該已經足夠,不必要再透過刑事處罰。

公聽會上,TVBS、緯來、星空傳媒等衛星電視公會代表則呼籲智慧局應該也要將「播放廣告音樂」納入免除刑責的範圍。他們認為,電視台一年播送9,600多支廣告,但也無法事先控制廣告音樂,情況跟二次公播類似,王美花表示要再研議。

【2009/08/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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