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20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大法官會議昨天認定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違憲,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據法務部統計,共1802受刑人符合易科罰金條件,截至今天中午共768人有意願,預估獲釋者可能不滿100人。
釋字第662號解釋明定,刑法第41條第2項相關規定,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也就是說,若行為人犯兩項以上不同罪,分別都被判刑6個月以內,但法官判決應合併執行超過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在釋憲案出爐前,行為人不得分別採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但從釋憲案公布後,都可聲請易科罰金。
法務部指出,雖然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662號解釋後,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但如果犯案數超過10件,數罪併罰後刑期超過5年以上者,檢察官可以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裁量不准易科罰金。
例如,屏東地檢署有一竊盜犯,犯案件數達37件,各罪均判處2月至6月徒刑,經數罪併罰後裁定刑期為5年7月徒刑,檢察官便不會准許這名竊盜犯易科罰金。
法務部表示,截至中午12時為止,各監所共送件768人,確定釋放64人,依據目前的辦理進度,最終獲釋者預估不超過100人。9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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